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事后报告就可中止供电:
(1)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受电装置经检查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3)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4)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5)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6)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7)确有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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