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其中:
(1)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3%,重要部位每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最少取样 1 组。
(2)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 3 组。
(3)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10%。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需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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