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招标人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具体要求如下: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4)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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