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置
(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 9 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2)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发现)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 48h 内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③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⑤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事故报吿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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