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医师承最新政策规定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4-07-27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中医(含民族医,下同)医术确有专长 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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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组织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全区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县 (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 格考核有关材料的汇总、复审、上报等工作。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 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应与指导老师签订《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存档,师承活动应接 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 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八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 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 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 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九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从事 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中医药法》施行前,经多年临床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不满五年的,应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第十条:推荐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两名,并对推荐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

1.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十年或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条:在《办法》实施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已 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 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在《办法》实施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取得《传 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 或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行医证明,但未取得中医执 业医师资格证的,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可直接申请参加中医医 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持有我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执业五年 以上,临床工作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 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经两名推荐医师推荐,可以申请参加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 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

(二)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四) 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 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 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供 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 1999年5月1曰前(发证曰期)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或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行医证明,但未取 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 以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具有我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工作以提供中 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 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 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八条:报名材料审核程序:

(一) 各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所属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 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材料提交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 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方式可釆取官方网站、 报纸、公示公告等方式。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审核管理制度加强报名审核人员管理,实行审核结果分级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二十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 议方式,设四个医药学专家组:中医药学专家组、维吾尔医药学 专家组、哈萨克医药学专家组、蒙医药学专家组,各专业组通过 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相关医药学医术实践资料评议,相关医药 学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各医药学考核专家组的各专业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二十一条: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每名申请者参加考核时间为 30分钟。

第二十二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 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渊,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病证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 现场问答

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三) 诊法技能操作

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实际操作、中医诊法,模拟病案等

(四) 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用量、配伍、炮制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3.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 毒处置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 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及其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 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 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 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的渊源、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及特点

2.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3.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4.有效性

(二) 现场问答

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

(三) 外治技术操作

申报医术专长现场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 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内容。

(四) 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

2.中药种类、药性、用量、配伍、炮制等进行安全性评

3.用药禁忌等风险点考核

4.申报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四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中 药的,增加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增加考核时间不超过主要考核内容时间,考核程序参见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 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抽查专业范围内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能力、实际操作、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并发症处置等,围绕相关 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和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 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六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组对参加考核者作出 考核结论,并对其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 疗病症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向社 会公示考核合格者名单,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接 到举报,经查实存在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考核违规者,取消当年考 核成绩,判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颁发 由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 能、临床转诊能力、相关医药学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 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各相关医药学病历书写等知识 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 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 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 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 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 真负责

(二)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 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 真负责

第三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成立中 医药、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学四个专家库。根据参 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在中 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涉及 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 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 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 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 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 范围。

第三十五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 医师资格的,可申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拟在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的,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组织审核同意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 注册。

第三十六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 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的注册管理及变更程序参照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13号)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 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 为一个周期,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 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 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按照囯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 育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 分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标准》(新卫科教发(2017) 9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人员,通过学 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 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一经 查实,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发现指导老 师或推荐医师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导老师资格或推荐资 格,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今后 不得再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四十三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 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 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 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 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 报。

第四十四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 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将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 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囯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 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办法》 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办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 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港澳台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师承方式学 习中医、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 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 师资格考核报名。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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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文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考生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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