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管辖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 2021-11-29 字体:

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多选题】甲县的杨某在乙县购买丙县电磁炉厂生产的电磁炉,因电磁炉漏电导致杨某位于丁县的房屋烧毁受损。杨某欲提起侵权之诉,下列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有(   )。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丁县人民法院

D.丙县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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