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会计工作交接
1.交接情形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
(3)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
注1: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注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3.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6)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7)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工作交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无须监交
B.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C.移交人员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D.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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