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实物: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形式: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3)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4)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1.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2)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若当年无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60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1: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2: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7)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8)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9)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0)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6)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7)国家对下列情形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取得所得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个人通过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征税
B.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按月计征
C.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D.境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经营所得按年计征,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错误。
三、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每次收入的确定和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每次收入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公益性捐赠
①限额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2)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单选题】张某(非居民纳税人)取得一次提供劳务的报酬所得3000元,其通过民政局向某灾区全
部捐赠,下列关于张某取得该次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以在税前扣除3000元的捐赠,因此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B.可以在税前扣除2400元的捐赠,因此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C.可以在税前扣除720元的捐赠,因此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D.可以在税前扣除660元的捐赠,因此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未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2400(元),捐赠的扣除限额=2400×30%=720(元),所以应纳税所得额=2400-720=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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