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契税法律制度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 2021-12-01 字体:

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契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A.向养老院捐赠房产的李某

B.承租住房的刘某

C.购买商品房的张某

D.出售商铺的林某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互换。

【提示】

1.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费包括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注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注2: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注3: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4: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是(   )。

A.房屋互换

B.房屋典当

C.房屋抵押

D.房屋出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CD,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选项A,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计征契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率

【多选题】赵某原有两套相同的住房,2015年8月,将其中一套无偿赠送给战友钱某;将另一套以市场价格60万元与谢某的住房进行了等价置换;又以100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新住房,已知契税的税率为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赵某应缴纳契税3万元

B.赵某应缴纳契税4.8万元

C.钱某应缴纳契税1.8万元

D.钱某无需缴纳契税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契税是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对于互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赵某购置新住房应缴纳契税的应纳税额=100×3%=3万;无偿赠送的房屋由受赠方钱某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契税,钱某应缴纳契税的应纳税额=60×3%=1.8万元。

四、税收优惠

1.法定免征: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注: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依法减免契税的有(   )。

A.某市人民医院购买的医疗大楼

B.老王承受一片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果园

C.小红家为改善住房条件而新买的商品房

D.某大厦刚收购的营业大楼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人民医院属于非营利部门,其购买的医疗大楼属于用于医疗的房屋,因此可以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滩土地使用权的,用于农、林、牧、渔的,免征契税。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2.纳税地点

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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