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 2021-12-01 字体:

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1)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3)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

(1)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上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2)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3)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税收优惠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注1:免税的学校包括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注2: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3: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4.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1: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2: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注3: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2.纳税申报

(1)临时占用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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