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及答案【9月4日】(简答题三)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2-09-07 字体: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科目考试已结束,财会头条旗下永图会计网校整理了本科目真题及答案,具体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科目真题及答案考生回忆版见正文。本文根据考生回忆整理,仅供参考。

2022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 80 万元,到期日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 2022 年 3 月 10 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 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 年 3 月 25 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知,2022 年 3 月 26 日,丁公司为 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 年 4 月 15 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 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 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 年 8 月 11 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 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 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 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 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1)戊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应当承担。依据规定,票据中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 果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但票据的保证仍然有效。本题中,戊公 司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就应该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2)不需承担。依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 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本题 中,背书人丁注明了“不得转让”,庚公司是丁的后手的被背书人,所 以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应当承担。依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 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体现。本题中,丁是庚公司 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 票人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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