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控量测。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单位应编制监控量测方案。监控量测方案需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涉及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河道、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后方可实施。
(3)施工过程中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存在下列情况的监控量测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
2) 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
5) 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
(4)监控量测结束阶段,监控量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
1) 基坑工程监控量测方案 。
2) 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阶段性监控量测报告。
4) 监控量测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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