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2.噪声申报制度
项目 | 内容 |
申报主体 | 施工单位 |
申报时间 | 开工15日前 |
向什么部门申报 |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
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重点难点】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可以施工的三个特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拆除或者装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污染防治的三项基本制度】事前评价+事后验收+三同时
制度 | 内容 |
环境影响报告制度(事前) | ·建设单位出具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
三同时制度 |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事后) | 项目的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噪声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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