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规定: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工作);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两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虽符合以上情况,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5.(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4)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6.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非强制性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非强制性商业保险)。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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