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一般规定
(1)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无论谁采购的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由采购方负责。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重点难点】哪些需要见证取样(七类)
类别 | 内容 |
承重结构类 |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一类掺加剂 |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两类水泥 |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抹灰砂浆等用的水泥无须见证取样) |
三个部位的防水材料 |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重点难点】见证取样的规定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样品作出标识和封志,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3)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见证人员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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