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
法院级别 | 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 |
管辖范围 | 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
3.一般地域管辖
项目 | 内容 |
一般规定 | 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标准 |
对公民诉讼的 |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就医除外) |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的 | ·被告住所地指法人或者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 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
4.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
情况 | 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
一般规定 |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重点难点】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界定
情况 | 合同履行地 |
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要送钱上门) |
交付不动产的 | 不动产所在地 |
其他标的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货物要自提) |
即时结清的合同 | 交易行为地 |
【重点难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制度
项目 | 内容 |
内涵 | 对于合同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
可协议五选一管辖 |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5.专属管辖
项目 | 内容 | |
内涵 |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 |
不动产所在地的界定 | 不动产已登记的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 |
不动产未登记的 |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 |
特别强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6.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
项目 | 内容 |
移送管辖 | 法院之间就受理踢皮球,只能踢一次 |
指定管辖 | 法院之间踢案件或抢案件,则报请共同上级决定谁受理 |
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案件不该你管;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15日内作出裁定 |
7.管辖权转移
项目 | 内容 |
内涵 |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
推荐: 最新二级建造师精品课程0元领 | 资料包+课程+题库
说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本站原创以及网络整理,仅供考生学习交流使用!如有异议,请考生以考试大纲及官方教材的内容为准。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