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 | 没有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排除法院管辖 | 仲裁诉讼二选一,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
一裁终局 |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2.仲裁协议
形式 | 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
时间 | 可在纠纷前,也可以在纠纷后,但必须在提起仲裁申请前。 |
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3.仲裁协议的内容-三项必须同时具备
内容 | 缺少的后果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未明确约定仲裁,仲裁协议无效;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 |
仲裁事项 | 可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无法定管辖,必须指明仲裁委员会) | 可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4.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必须是能确定唯一机构)
情况 | 如何确定仲裁机构 | |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 只要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 |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 |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 | 该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 该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一 当事人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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