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2-11-09 字体: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及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9个月开工。

2.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归纳总结】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内容

时间

备注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3个月


开工延期的时间

3个月

最长可延期2次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1个月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1年以上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

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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