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及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9个月开工。
2.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归纳总结】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内容 | 时间 | 备注 |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的最长日期 | 3个月 | |
开工延期的时间 | 3个月 | 最长可延期2次 |
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 | 1个月 | |
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 1年以上 | |
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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