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窑砌筑施工前的工序交接
炉窑的砌筑工程应于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完毕,经检查合格并签订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验收合格的证明。
(4)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可动炉子或炉子的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的证明。
(7)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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