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2)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2022 版修订)
(1)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3.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2022 新增)
(1)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2)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对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推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精简管理环节。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3)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管理。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核心。
(4)项目法人应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
(5)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针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
4.项目法人质量考核
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每年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用评分与排
名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 100 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 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 40%。考核采用评分法, 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 4 个等级,分别为:A 级(90 分及以上)、 B 级(80〜89 分)C 级(60〜79 分)D 级(59 分及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 级。
涉及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2)质量管理程序报备情况;
(3)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4)参建单位质量检查情况;
(5)历次稽察、检查、巡查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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