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2.工程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 1/2 以上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当工程满足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法人组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政府组织验收的,由法人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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