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人:
(1)第一个勘探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2)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3)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规定最低勘查投入制度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促使探矿权人及时、及早地开展勘查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逐年增加的机制,可以使探矿权人根据勘查工作的程度通过申请变更探矿权放弃不必要的勘查面积,避免占用太大的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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