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条件
1)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③无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规定不允许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情形包括: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③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④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⑤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1年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7)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自达到20分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11)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
12)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流程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2)受理: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
4)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如何进行初始注册?
1)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③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2)申请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6)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4、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申请初始注册提交材料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6)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
1)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5、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延续注册所需材料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6)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6、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变更注册情形及所需材料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①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
②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③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③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应当提供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④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⑤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一级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7、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失效情况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4)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5)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6)其他导致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8、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时间和期限
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需经注册后生效,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三年之后需要进行延续注册,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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