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情分析及核心考点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19-06-16 字体:

该科目是一门应用性且与时俱进的科目,所涵盖的内容都是会计工作者所必须掌握且经常应用的,因此试题的特点表现为在熟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各个法律制度的应用,考生应紧紧围绕考试大纲的范围和要求,立足教材,全面学习,加强练习,巩固考试教材所涉及的知识点,避免盲目猜题和押题。下面是湖南会计信息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考点分析。

考点主要考试题型考频指数考察角度
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单选题、多选题★★
(1)票据的伪造;
(2)票据的签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1)可以支取现金的银行计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票据的一般规定单选题、多选题★★★(1)票据的权利与责任;(2)票据行为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1)商业汇票贴现;
(2)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3)商业汇票的保证人、追索权行使、背书的规定;
(4)支票的种类、记载事项
银行卡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1)银行卡的分类;(2)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结算方式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1)结算方式的种类;
(2)信用证;
(3)汇兑
预付卡单选题、多选题预付卡的有效期

【金牌要点1】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金牌要点2】票据日期书写

月:“壹”“贰”和“壹拾”(1,2,10)

票据日期:前加“零”

日:“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1~9,10,20,30)

票据日期:前加“零”

日:“拾壹”至“拾玖”(11~19)

票据日期:前加“壹”

 

【金牌要点3】凭证更改要求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一经修改就无效

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

其他事项作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

支票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作补记

 

【金牌要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1)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2)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存款人。

备案:

一般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开户银行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变更和撤销该类账户应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

【提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金牌要点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金牌要点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一、撤销要求。

1)存款人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2)存款人必须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二、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1)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2)超期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撤销顺序。

先撒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金牌要点7】各类银行存款账户的注意事项

1.基本存款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可存不可取)

3. 专用存款账户: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收入汇缴资金、信托基金:不可支取现金

2)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①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②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临时存款账户:办理用于临时机构或者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临时任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1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Ⅰ类银行账户:用于存款;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

2)Ⅱ类银行账户:用于存款;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等。(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为20万元)

3)Ⅲ类银行账户: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非绑定账户转入业务等。(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金牌要点8】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 保证人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记忆王】

1.商业汇票:

出票人:企业、其他组织

付款人:承兑人

2.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出票银行

付款人:出票人(出票银行)

3.支票:

出票人:企业或个人

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金牌要点9】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和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公式催告时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3. 普通诉讼:

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三)票据权利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四)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承兑人提示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承兑人提示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承兑人提示付款

 

【金牌要点10】票据行为

一、含义: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二、出票行为: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票据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顶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二、背书行为:

必须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

2.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3.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三、承兑行为:

承兑效力:

1.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2.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行为:

1.保证: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票据保证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保证有效

2.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1)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记忆王】

出票附有条件:票据无效

背书附有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有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金牌要点11】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金牌要点12】银行汇票

一、概念: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付款人:出票银行

三、使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四、背书:

1)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适用:单位和个人

【提示】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金牌要点13】商业汇票的贴现

一、贴现条件:

票据未到期;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二、贴现金额的计算:

1)同城:贴现利息=票面金额X日贴现利润X天数

2)异地:贴现利息=票面金额X日贴现利润X(天数+3)

3)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金牌要点1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提示】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金牌要点15】银行本票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3.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金牌要点16】支票

一、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1)支票上未印有“现金”和“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

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

【提示】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授权补记事项是支票独有的。

2)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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