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科目是一门应用性且与时俱进的科目,所涵盖的内容都是会计工作者所必须掌握且经常应用的,因此试题的特点表现为在熟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各个法律制度的应用,考生应紧紧围绕考试大纲的范围和要求,立足教材,全面学习,加强练习,巩固考试教材所涉及的知识点,避免盲目猜题和押题。下面是湖南会计信息网整理的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考点分析。
考点 | 主要考试题型 | 考频指数 | 考察角度 |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 ★★★ | (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抵扣 |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 ★★★ | (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 计算 |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 ★★★ |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2)进口增值税的计算 |
消费税 |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 ★★★ | (1)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2)计税依据; (3)应纳税额计算;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金牌要点1】税收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金牌要点2】税率类型
一、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车辆购置税
2.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我国已不采用
2.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3.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三、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金牌要点3】增值税纳税人
一、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入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选择成为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标准,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
【金牌要点4】增值稅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具体范围】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含程租、期租)、航空运输服务(含湿租、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不含航道疏浚)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含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提示】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无形资产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金牌要点5】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意无购进的货物)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注意无购进的货物)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示】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牌要点6】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金牌要点7】增值稅稅率
1.16%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6%
1)金融服务;
2)生活服务
3)增值电信服务;
4)现代服务(不含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3.10%
1)食用盐、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5)农产品(林、牧、养殖、种植、水产业生产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6)邮政服务,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4.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增值税征收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3%
1)一般情况下,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3%减按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二)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3%减按2%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销售旧货
2.暂按3%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3%)
1)销售自产下列货物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万千瓦以下)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反(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发生下列应税行为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三)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按照5%征收率征税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
1)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2)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一般纳税人
1)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2)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3.纳税人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金牌要点8】增值税征收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3%
1)一般情况下,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适用征收率3%;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3%减按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二、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3%减按2%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销售旧货
2.暂按3%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3%)
1)销售自产下列货物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万千瓦以下)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反(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发生下列应税行为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三、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按照5%征收率征税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
1)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2)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一般纳税人:
1)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2)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3.纳税人: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金牌要点9】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x 税率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金牌要点10】一般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确定。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用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顶、代垫款顶、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条件代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在计入销售额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提个醒】一般题干会明确说明该收入是否含税,若无明确说明请参照以下四种方式判定常见价款是否含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金额;
3)零售价为含税收入;
4)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
【金牌要点11】
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无销售额,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个醒】
1)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①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③关于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④关于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
【金牌要点12】
一、折扣方式销售。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般货物的,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三、还本销售。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
1.以物易物的双方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以物易物的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五、直销。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 = 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 = 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金牌要点13】包装物押金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分两种情况确定销售额:
①押金时间在1年以内且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款。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单独记账核算的,收取时作销售处理,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从1995年6月1日起,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稅。
【金牌要点14】
1.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利息性质的收入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
3. 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一买入价
4. 经纪代理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 航空运输企业: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6. 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7. 旅游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一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 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9.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金牌要点15】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末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金牌要点16】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1) 外币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
2)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在1年内不得变更。
【金牌要点17】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④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⑦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顶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顶目、免征增值税顶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金牌要点18】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
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b.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资询费等;
⑤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
⑥—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顶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顶貌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ⅹ(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牌要点19】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④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金牌要点20】转增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金牌要点21】抵扣期限
①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金牌要点2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即上月留抵的进顶税额可以在本月继续抵扣。
【金牌要点23】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提个醒】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即可。
【金牌要点24】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金牌要点25】
1)10万元及以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10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1000万元及以上: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金牌要点26】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囗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5.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1)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按10%的税率加征消费税;
3)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6.批发销售卷烟:
1)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2) 卷烟消费税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金牌要点27】消费稅稅目
1)有害身体健康:烟(卷烟、雪茄烟、烟丝),酒(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2)车和油:摩托车,小汽车,成品油;
3)污染环境:电池,涂料,实木地板,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
4)奢侈品:游艇,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售价≥1万元)
【金牌要点28】
1.从价定率:
1)范围:多数税目
2)计算公式: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1)范围:碑酒、黄酒
2)计算公式:成品油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
1)范围:卷烟、白酒
2)计算公式: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4.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髙税率征税
【金牌要点29】
1.从价计征: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1)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收取包装物押金的,除特殊情况,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2.从量计价: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稅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销售额+销售数量
【提示】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计入白酒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金牌要点30】
1.自产自用: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ⅹ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环节: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金牌要点31】
1.扣除范围。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金牌要点32】
1.销售应税消费品:
1)采取赊销分期收款
A.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无书面合同或未约定的,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其他: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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