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行政诉讼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0-05-09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20《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行政诉讼。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 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行政诉讼的范围

2.诉讼管辖 

3.起诉和受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行政诉讼 

1.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内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 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起诉和受理 

(1)申请期限: 

①先复议再起诉的:15 日内。

②直接起诉: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真题回顾】 

(2019 年·判断题)对行政机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答案】√ 

【解析】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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