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来学习 2020《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预付卡。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 度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的内容。
【内容导航】
1.预付卡的限额
2.预付卡的期限
3.预付卡的办理
4.预付卡的充值
5.预付卡的使用
6.预付卡的赎回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预付卡
1.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 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 限额不得超过 1 000 元。
2.预付卡的期限 预付卡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 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
【注意】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3.预付卡的办理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 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4.预付卡的充值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注意】一次性充值金额 5 000 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5.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 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6.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
【真题回顾】
(2019 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记名预付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以挂失
B.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C.单张限额 1 万元
D.不可以赎回
【答案】A
【解析】选项 ABD,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 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款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选项 C,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 000 元,单张不记名 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1 000 元。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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