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资源税

来源: 永图教育 编辑:小图 2020-05-09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 2020《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资源税。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 度第七节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资源税纳税人 

2.资源税征税范围 

3.资源税计税依据 

4.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资源税 

1.纳税人 资源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 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金属矿、海盐六类。 

【注意】人造石油不征税。 

3.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和运杂费用。 

(2)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自用的,以移送数量为 销售数量。 

(3)精矿与原矿之间的换算: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 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真题回顾】

(2019 年·判断题)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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