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改变用途事后允许抵扣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解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记法】餐馆尝带鱼。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发生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或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解释】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摊销后的余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进项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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