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船税的纳税人
(1)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注意】具体税目(6 类)
车船税的税目包括:乘用车(人数不超过 9 人)、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解释】商用车分为:客车和货车。
①“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上的汽车,包括“电车”。
②“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解释】其他注意内容:
①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含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②火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③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④纯电动商用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属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
3.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①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数为计税单位。
②商用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单位。
③机动船舶(含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单位。
④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单位。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一般情形:
应纳税额=辆数(整备质量吨位数、净吨位数、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
【注意】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年计征。
【解释】“挂车、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征收。
②购置的新车船:
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链接】车船税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4.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纳税地点
①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③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纳税申报
①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4)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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