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的联次和内容
(1)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2)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发票的领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3.代开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注意】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4.发票的开具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农产品收购)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防止作假)
(3)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7.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注意】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8.网络发票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2)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 48 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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