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复议后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可复议可诉讼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②行政赔偿;
③行政奖励;
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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